[摘?要]?29日,历时22载,历程无数次的研究、讨论和健全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终于颁布了。交强险的诞生为汽车保险市场朝着更规范、更成熟的方向进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保险业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进用途。作为新生事物,现行的交强险在经营管理模式、赔偿原则与有关的配套规范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需要在以后的营运管理过程中渐渐加以健全。
[关键字]交强险;历史沿革;经营管理模式;无过失原则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于?1日正式推行,这是保险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幸事。对于如此一个利国利民的险种,大家有必要探求其产生的历史,剖析其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同时探求其有待改进之处,以便越来越加以健全,力求达到社会一同期待的成效。
1、交强险的历史沿革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交强险的进步经历
交强险的前身被叫做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最早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是1984年的国务院27号文。
198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民个体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需要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辆需要投保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同年11月?3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进步国内保险事业的报告的公告》,报告中提到为加速进步国内的保险事业,需要在很多方面进行加大,其中之一就是“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解决汽车肇事后的赔偿纠纷。国内广东、山东、青海、宁夏等地经当地政府批准,先后办理了这种保险。为了便于执法和管理,有必要对公、私汽车等交通工具全方位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在1985年5月25日举行的国内保险业务座谈会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提到:“目前各地应抓好两件事情,其一就是为配合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实行,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和实务管理两方面的筹备工作,以保证法定保险的顺利推行。”
1988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公告》?,需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联户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都需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办处投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并积极参加“汽车损失险”,不然不准上道路行驶,公安、农机部门不予检验、上户。
1989年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告》,公告规定:“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商社驻华办公处、外资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外籍职员,在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牌照的公用、私用机动车,都需要在?1989年5月31日以前,由所有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1989年6月1日起,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没办理前述保险的机动车,将禁止其行使,并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牌照。对到期不续保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1999年,《机动车责任法定保险暂行条例》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并,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联合向各保险公司征求对《机动车责任法定保险条例》的建议和建议。
总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从1984年开始提出,直至《机动车责任法定保险暂行条例》初具雏形,历时18年,其间,全国大约有25个省、市、自治区通过立法或联合发文的形式,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法定保险规范。但,因为一直未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进行明确,且未拟定专门的机动车第三者法定保险条约费率,因此,这个期间所提到的法定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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